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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3%,按比例收费不到220元的,按220元标准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7%;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6%;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65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4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6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1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2%收取,最低收取22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2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4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2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1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6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77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3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5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4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5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4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 收费82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3%收取,最低收取11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2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5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计收,下同。) (三)证明清点遗产,每件收费220元。 (四)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每件每年收费55元; 2、物品,每件每年收费220元;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2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事项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7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70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70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7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收费110元; 2、营利的,每件收费1320元; 3、其他现场公证,如:债券、物品的销毁,每件收费440元;
(二)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存折、保险单、国库券)及彩票销售,按其涉及的金额计算: 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44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收费88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收费1650元; 10000001元以上的,每件收费2200元;
(三)证明股票发行,每种股票收费5500元。
(四)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110元。
(五)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每件收费22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六)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助学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每件收费22元,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七)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每件收费11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5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55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项收费22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用110元; 2、代拟经济类文书,每件收费话22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5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最高22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5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每件收费22元。
(二)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年收费33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外收费。
(三)查阅公证档案,每次每卷33元。
(四)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1、公证书译英方,每千字符收费55元(每份译方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方翻译,每千字符收费88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参照英方翻译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费。
(五)公证专项调查费,本省范围内,每件收费110元,省外或涉外调查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公证处在办理涉外公证时,可根据公证书使用的国家和地区的要求或当事人的需要,除办理中方证明书外,增办中外方相符证明书,每件收费82元。
十二、发往港澳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同时办理英文译本,每件收费55元。
十三、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四、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2元。
十五、上述各项公证收费标准的计算单位均为“一件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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