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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秩序的监管,维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制定维修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托修方订立维修合同,对已确实的维修项目,应当先做出预算费用,并征得托修方的同意;在维修过程中,需增加维修项目或扩大维修范围时,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的同意。在结算维修费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主要由工时费、材料费或外加工费等构成。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和工时定额,应保持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机动车主要维修、零配件价格、施救、牵引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有条件的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维修价格的电子查询手册,供用户查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标示的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价格收取维修费用,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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