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价[2007]70号
市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粤价[2007]74号)转发给你们(详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物价局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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