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蒿甲醚等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江价[2007]191号
市直各医疗机构、医药经营企业: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蒿甲醚等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7]143号)转发给你们(详情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物价局
二00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蒿甲醚等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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