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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价[2009]84号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管局)、园林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林业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文化厅、林业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物价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江门市建设局 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江门市园林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江门市林业局
江门市旅游局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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