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价[2009]81号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质监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物价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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