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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价[2009]106号
市地税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372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江门市物价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粤价函[2009]372号
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地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8]532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规格: 241 mm × 177mm ,一套四联,无碳压感纸走孔式电脑票)收费标准为每份 0 . 65 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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