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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价[2009]73号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中央驻江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物价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 2009 〕 64 号
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828 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 2008 〕 44 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通过其下属单位,下同)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按《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规定程序报批,即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政府公开信息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同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有关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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