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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 10:28:53 星期一
江门价格政务信息第0712期
添加时间:2007年09月1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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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物价局                                                    OO七年九月十二日

 

编者按: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我市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防止和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最近,市物价局分别召开了由13个行业协会和管理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和30多家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代表参加的提醒会。两个会议在于帮助有关社会团体、管理单位和经营企业正确认识当前的价格形势,加强其价格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醒经营者不要借机跟风涨价,串通涨价,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在提醒会上,市物价局司徒玲局长作了讲话,市物价局调研员、市价格协会会长黄慕贞介绍了当前的物价形势,检查分局局长黄劲国与大家学习了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市粮食协会代表宣读了由市价格协会发起的倡议书,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代表到会的30多家企业发言。

现将会议的部分材料辑录供学习参考。

 

提倡社会责任 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江门市物价局局长司徒玲同志在维护

市场价格秩序提醒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市物价局召开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提醒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市区30多家流通企业和服务行业的代表。值此机会,我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共同应对价格风波

近期粮食、食用油、生猪等产品价格的上涨,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供求关系和成本变化,商品价格出现一些波动是正常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近一个时期,个别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协调价格,有的企业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个别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还有的制造涨价谣言,从而引发主要食品的涨价。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虽然,我市未发现企业相互串通涨价的现象,也未出现市民排队抢购商品的情况,并不等于风平浪静。经营者要正确认清当前的形势,不要盲目跟风涨价。乱涨价有损企业的形象和商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不仅是价格违法问题、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人人有责,经营者应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共同应对涨价风波,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

二、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合理制定价格

经过二十多年的价格改革,96%以上的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在竞争性的产业里,企业自主定价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但如果有行业或企业不顾市场规律,联手操控行业产品涨价,把一个企业定价的权利扩展为联盟行为,形成价格垄断,这是不正常的价格行为,属串谋涨价。在成本上涨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合理转嫁成本,但提价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提价幅度远远高于成本,获取高额利润,就是不合理涨价,违反了市场规律,造成市场价格混乱,社会恐慌。

   三、提倡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

   在当前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的形势下,经营者不能单纯追求高额利润,对市场价格推波助澜。企业是社会的一分子,当市场秩序出现危机时,经营者应有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集中体现在“诚信经营、守法经商”。具体体现如下四方面:

一是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经营者不能为利是图,制售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欺骗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经营者要文明经商,销售的商品要质价相符,不短斤缺两,不欺行霸市,公平交易。

三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有责任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自觉遵守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当市场出现价格波动时,要保持清醒头脑,抵制乱涨价乱收费的歪风,举报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四是回馈社会。企业的利润来自于社会,当市场出现不正常现象时,企业有责任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抵制不正常的涨价行为,并通过让利手段,回馈社会,平抑价格,如对销售的商品,采取让利社会或保本经营的策略应对价格的上涨,引导其他企业共度涨价难关。

四、坚决打击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对这轮涨价风波高度重视,国家计委近来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要求各地立即开展主要食品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市物价局近期加强了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以下三类不正当价格行为重点查处:

第一类: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

   第二类: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造成不明真相群众排队抢购,并导致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

  第三类: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或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对查出来的乱涨价案件,一经核实,界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将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最后,希望各经营者加强自率,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构建和谐价格作出贡献。

 

掌握政策 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江门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局长 黄劲国

 

同志们:

最近一段时间来,市场价格不断攀升,除了成本的推动客观因素外,但是,存在少数行业协会或经营者串通定价、合谋涨价等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出现这些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原因很多,但经营者缺乏价格法律意识不可忽视。作为经营者,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才能守法经营。下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

一、什么叫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表现?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如何界定不正当价格行为

正确区分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于经营者来说,能更好地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有个明确界定。

一是区分成本推动正常转嫁与借机哄抬价格的界限。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允许经营者合理转嫁成本。但是,要注意两方面:首先是成本确实明显增加:其次是提价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不得借机抬价,跟风涨价。

二是区分企业自主定价与串通涨价的界限。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成本变化自主定价,但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协调价格,集中涨价。

三是区分价格信息服务与操纵价格的界限。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务,但不得通过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联手提价。

三、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共同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倡议书

 

近期,受部分农副产品价格上涨的影响,我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出现明显的价格上涨,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倡导诚信经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稳定市场物价,既是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提升社会竞争力和树立价格诚信形象的内在需求,同时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为此,我们向全市有关商业和服务经营者提出如下倡议:

一、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加强价格自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囤积居奇,不哄抬物价,不推动价格过高上涨。

三、不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搞价格联盟,串通涨价;不滥用行业优势地位、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积极组织生产,保障供给,维护价格稳定。

四、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不乘机牟取暴利;不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变相涨价。

五、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六、树立价格诚信的企业形象,恪守“信誉第一、诚实为本”的商业道德。以良好价格行为提升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商誉和无形资产,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健全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完善的市场机制,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共同愿望,是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同要求。我们真切期望全市广大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能够积极响应以上倡议,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市场经济共同努力。

倡议单位:

江门市价格协会、江门市粮食协会、江门市饲料商会、江门市禽业协会、江门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江门市私营企业协会、蓬江区房地产商会、江门市江海个体劳动者协会、江门市江海私营企业协会、江海礼乐镇腊味行业协会、市水产水果冻品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白沙江南蔬菜禽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江门市长江鲜肉食品专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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