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方面--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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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中央
企业注册登记费

(1)开业注册登记

     企业法人
     注册资金1000万元
   (含1000万元)以下的
  
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注册资金
总额

超过部分 





0.8‰

0.4‰

   

    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元。
    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之和的,不收注册登记费,只收变更登记费;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可收注册登记费,但不另外收变更登记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
人设立的非独立分支机构
    户 
300
   

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
经营活动或设立的企业
     户
100
   

    指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每户50元。

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
    (含1000万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
    (不含1000万元)的
   

注册资本
总额

超过部分 

0.8‰

0.4‰
   

    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
机构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的外国公司
    勘探、开发期
    进入生产期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延期注册登记
   

户 

承包合同额

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



合同承包额



 
300



5‰

2000


600

300
   

收费标准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同上)
(同上)
有关事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规定执行。(下同)
(2)注册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
    其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预选申请其名
    称
     户

1000

10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

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3)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国家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
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本)
之和
    未超过1000万元的
    超过1000万元的
     

















增加部分

超过部分


100



20




100






0.8‰

0.4‰
   

    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收50元。

    指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4)年度检验

    户 

50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均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5)补(换)领证、照及领取 
     副本
  补(换)证、照

  领取证、照副本
   





 


50

10


 

  
   
     指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新补(换)证照的。
    指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