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方面--市工商局--市场管理费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票据类型 备  注
中央 中央
市场管理费




(1)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



(2)从事其他商品交易的。


国务院










 

成交总额



成交总额


不超过0.8%



不超过1.6%
   

    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不收市场管理费。

    国营、供销合作商店进入集市设档销售工业产品,按成交额0.4%收取。
    猪肉交易按每头最高额为10元收取。
    国营、供销合作商店进入集市设档,按成交额0.8%收取。
    在乡镇及乡镇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成交额的0.8%收取。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交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