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方面--市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票据类型 | 备 注 | ||
| 中央 | 省 | 中央 | 省 | ||||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不进入集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从事饲料、燃料、收购废品、零售书报刊等购销活动的 从事糖烟酒、糕点粮油、日用小商品等购销活动的 从事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文具、建材、水产品、肉、禽、蛋、干鲜果、副食、中西药等购销活动的。 从事饮食、冷饮业的 从事旅业、摄影、晒相、理发、洗染、娱乐、烧砖瓦、石灰陶瓷、开采业、纺织、缝纫、皮革、日用小五金、竹木、藤、塑料加工及制造、工艺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模具、水电维修、农机修理、补鞋、补锅、磨刀、眼镜、水笔、雨伞等修理,机动车、单车、家用电器、钟表修理、建筑、修缮装修等劳务活动的 从事机动车、船、竹木排营 业运输的 从事亦运亦耕的拖拉机 |
国务院 |
营业额 营业额 营业额
收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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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8% 1.2% 1.2% 1.6% 0.8%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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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长期在集市固定设摊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 从事购销活动的 从事劳务性经营的 |
成交额 成交额 |
2% 2.4% |
包括市场管理费,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月一次收取,不再收摊位折旧费;仅限于对临时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收取摊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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