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方面--市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票据类型 备  注
中央 中央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不进入集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从事饲料、燃料、收购废品、零售书报刊等购销活动的
   
    从事糖烟酒、糕点粮油、日用小商品等购销活动的
   
    从事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文具、建材、水产品、肉、禽、蛋、干鲜果、副食、中西药等购销活动的。
   
    从事饮食、冷饮业的
   
    从事旅业、摄影、晒相、理发、洗染、娱乐、烧砖瓦、石灰陶瓷、开采业、纺织、缝纫、皮革、日用小五金、竹木、藤、塑料加工及制造、工艺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模具、水电维修、农机修理、补鞋、补锅、磨刀、眼镜、水笔、雨伞等修理,机动车、单车、家用电器、钟表修理、建筑、修缮装修等劳务活动的
   
    从事机动车、船、竹木排营
    业运输的
   
    从事亦运亦耕的拖拉机
国务院



























 



营业额


营业额



营业额



营业额




收益额

 

收益额



收益额







0.4%


0.8%



1.2%



1.2%




1.6%





0.8%



0.4%


   

   
   

    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休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对残疾人减半收费。
   
    不包括集体企业个人承包部分。
   
    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此费。
   
    对在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营业额的0.4%和劳务收入的0.8%收费。

(2)长期在集市固定设摊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
   从事购销活动的
   从事劳务性经营的
   

成交额
成交额


2%
2.4%
   

    包括市场管理费,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月一次收取,不再收摊位折旧费;仅限于对临时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收取摊位费。